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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媽媽有三個兒子,大兒子於民國90年間離家後,音訊全無,對王媽媽全未盡孝,也未盡任何扶養之責,住處與父母家僅一街之隔,卻從未返家探視王媽媽,甚至於路上偶遇,仍闖紅燈加速離開,王媽媽生病後,大兒子也從未關心照顧,王媽媽生前曾多次對親友痛心表示被告不顧養育之恩,棄父母於不顧,不得繼承其財產,王媽媽的父親過世,王媽媽也堅持不願於訃文中記載大兒子的名字。日前,王媽媽過世了,過世前曾表示訃文不列大兒子名字,大兒子也不用返家祭拜。沒想到大兒子得知王媽媽死亡後,立即返家爭產,甚至對其他繼承人提告要求分產。王媽媽的大兒子有喪失繼承權嗎?

《改編自法院判決》

這類的案件時有所聞,但到底會不會因此喪失繼承權呢?要來看看法律的規定。

我國民法第1145條規定:

第一項

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繼承權:

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

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
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
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
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

第二項

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」

如果是第一項的前四種情況(如故意至被繼承人死亡、捏造遺囑、詐欺或脅迫的方式逼迫寫遺囑等),只要做了這件事,就會直接喪失繼承權喔;如果不是這麼嚴重的情況,那就看看是不是屬於第五種「重大之虐待或侮辱」,如果有「重大之虐待或侮辱」的情形,只要被繼承人表示「不得繼承」,那也會喪失繼承權喔。

所謂的重大之虐待,包含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,或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者,例如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,繼承人沒有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,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,卻始終不探視,也會被法院認為有重大虐待之行為,而喪失繼承權。

因此,回到王媽媽的例子來看,大兒子離家將近20年,對王媽媽不聞不問,雖然住在王媽媽附近,但也不願回家探望,甚至連在路上巧遇,也不願與王媽媽互動,王媽媽生病至過世期間,大兒子也從未關心照顧,令王媽媽心灰意冷,曾多次對親友痛心表示不願讓大兒子繼承財產,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,所以大兒子已經喪失繼承權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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