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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都知道如果不幸遇到恐怖情人,最好的作法就:36計走為上策!但如果有小孩該怎麼辦呢?

答案就是:一起帶走阿!

如果恐怖情人剛好是小孩的父母之一,我們在將小孩帶走後,可能會接續遇到轉學、遷戶口、銀行開戶等需要父母一同處理的事情,難道此時又要回去找當初那個恐怖情人嗎?

如果恐怖情人有家庭暴力等行為,而可以聲請保護令時,不要忘記在聲請保護令時,一併向法官請求由自己單獨照顧小孩。如果沒有聲請保護令,但現正在進行離婚官司,則可向法院聲請「暫時處分」,請求法院賦予你暫時單方處理小孩所有必要事宜的權利。

另外提醒的是,如果真的很擔心小孩的安危,在聲請保護令時,也可以聲請命對方不得靠近子小孩之住所、學校等特定場所一定距離,或聲請禁止對方查閱子女戶籍、學籍、所得來源等資訊。在法院對此做出裁定後,只要拿著保護令至學校、戶政機關、國稅局等相關單位登記,對方之後即無法再以任何理由向相關單位查詢小孩的相關資料,也不得靠近小孩常出入之場所,否則可報警並立即以現行犯逮捕對方。

最後提醒一點,如果有安全的顧慮,在向法院辦理上述事項時,也可向法院要求就住居所、聯絡方式等進行保密,以保護自身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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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媽媽有三個兒子,大兒子於民國90年間離家後,音訊全無,對王媽媽全未盡孝,也未盡任何扶養之責,住處與父母家僅一街之隔,卻從未返家探視王媽媽,甚至於路上偶遇,仍闖紅燈加速離開,王媽媽生病後,大兒子也從未關心照顧,王媽媽生前曾多次對親友痛心表示被告不顧養育之恩,棄父母於不顧,不得繼承其財產,王媽媽的父親過世,王媽媽也堅持不願於訃文中記載大兒子的名字。日前,王媽媽過世了,過世前曾表示訃文不列大兒子名字,大兒子也不用返家祭拜。沒想到大兒子得知王媽媽死亡後,立即返家爭產,甚至對其他繼承人提告要求分產。王媽媽的大兒子有喪失繼承權嗎?

《改編自法院判決》

這類的案件時有所聞,但到底會不會因此喪失繼承權呢?要來看看法律的規定。

我國民法第1145條規定:

第一項

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繼承權:

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

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
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
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
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

第二項

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」

如果是第一項的前四種情況(如故意至被繼承人死亡、捏造遺囑、詐欺或脅迫的方式逼迫寫遺囑等),只要做了這件事,就會直接喪失繼承權喔;如果不是這麼嚴重的情況,那就看看是不是屬於第五種「重大之虐待或侮辱」,如果有「重大之虐待或侮辱」的情形,只要被繼承人表示「不得繼承」,那也會喪失繼承權喔。

所謂的重大之虐待,包含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,或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者,例如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,繼承人沒有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,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,卻始終不探視,也會被法院認為有重大虐待之行為,而喪失繼承權。

因此,回到王媽媽的例子來看,大兒子離家將近20年,對王媽媽不聞不問,雖然住在王媽媽附近,但也不願回家探望,甚至連在路上巧遇,也不願與王媽媽互動,王媽媽生病至過世期間,大兒子也從未關心照顧,令王媽媽心灰意冷,曾多次對親友痛心表示不願讓大兒子繼承財產,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,所以大兒子已經喪失繼承權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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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分居長短」也是未來離婚計算財產的標準之一!

阿明與花花在民國99年結為夫妻,婚後一個月阿明買了一棟房屋,兩人發現彼此個性不合、每日吵鬧不休,在100年分居,10年後,花花在110年向法院提出離婚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,此時阿明的婚後財產有價值3000萬元的房屋;花花有存款1000萬元,花花可以請求分配阿明的財產嗎?

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類為「法定夫妻財產制」、「約定夫妻財產制」。如果夫妻沒有依法定方式約定如何分配婚後財產的話,則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,也就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時(例如死亡、離婚、變更為約定夫妻財產制等情形),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。

因此阿明與花花的婚後財產差額為2000萬元,花花可以向阿明請求差額2000萬元的一半,也就是1000萬元。但阿明這時一定會覺得,他的房子在婚後一個月就購買了,之後不到一年雙方就開始分居,所以房貸都是阿明自己支付的,花花並沒有共同為家庭付出,或協助阿明累積婚後財產,若花花可以分配差額的一半,應該不公平吧?

過去民法第1030之1條雖然有規定當夫妻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,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。但法條沒有明確的標準,導致實務上實施不易。但本次民法修正為:「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,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法院為前項裁判時,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、子女照顧養育、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、婚後財產取得時間、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。」新法明確列舉數個情況供法院綜合審酌,對於不務正業只向另一半要錢、不願分擔家事勞動、分居已久的夫妻,仍想藉由離婚分得配偶財產,將產生影響。

因此,在新法公佈施行後,阿明可以主張法院應該審酌雙方婚後不到一年就分居,分居到離婚時已經將近10年,房貸皆為阿明一人支付,花花對於阿明的婚後財產累積並無貢獻或協力,若花花可以分配差額的一半,顯然有失公平,應該酌減豁免除花花可以分配的金錢。

#離婚訴訟 #高雄離婚律師

作者:陳婉瑜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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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森新聞  2020年8月12日 報導節錄

 

判決指出,王男於2018年12月10日上午約7時左右,騎車行經北寧路時,碰上「未依規定、任意穿越馬路」的陳男,當王男發現時已來不及閃避,因此撞上陳男,雙方及陳男的孩子皆倒地。

這場車禍造成王男身受重傷,包括頭部外傷合併左側顱骨骨折、右側硬腦膜膜下出血、顏面部挫傷合併顏面骨骨折、胸部挫傷等傷害,也因為傷重過度,治療後未能如期回復,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。

雙方互相控告過失傷害。經由法院審理後,陳男同意賠償王男300萬元和解,但因為陳男來不及撤回告訴,使得王男被判拘役40天。經過上訴後,法官撤銷原判決,王男免刑。

(參考網址:https://ppt.cc/fOjtBx)

 

以往很多人會認為,汽機車撞倒行人,肇責一定在汽機車身上,但其實不一定喔,行人穿越馬路時,也是要看「路權」的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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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泓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