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都知道如果不幸遇到恐怖情人,最好的作法就:36計走為上策!但如果有小孩該怎麼辦呢?
答案就是:一起帶走阿!
如果恐怖情人剛好是小孩的父母之一,我們在將小孩帶走後,可能會接續遇到轉學、遷戶口、銀行開戶等需要父母一同處理的事情,難道此時又要回去找當初那個恐怖情人嗎?
如果恐怖情人有家庭暴力等行為,而可以聲請保護令時,不要忘記在聲請保護令時,一併向法官請求由自己單獨照顧小孩。如果沒有聲請保護令,但現正在進行離婚官司,則可向法院聲請「暫時處分」,請求法院賦予你暫時單方處理小孩所有必要事宜的權利。
另外提醒的是,如果真的很擔心小孩的安危,在聲請保護令時,也可以聲請命對方不得靠近子小孩之住所、學校等特定場所一定距離,或聲請禁止對方查閱子女戶籍、學籍、所得來源等資訊。在法院對此做出裁定後,只要拿著保護令至學校、戶政機關、國稅局等相關單位登記,對方之後即無法再以任何理由向相關單位查詢小孩的相關資料,也不得靠近小孩常出入之場所,否則可報警並立即以現行犯逮捕對方。
最後提醒一點,如果有安全的顧慮,在向法院辦理上述事項時,也可向法院要求就住居所、聯絡方式等進行保密,以保護自身安全。